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8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常州市**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生产的、2024年1月初被退回的一批成品(危化品),堆放在一车间北侧,但未在包装上粘贴或栓挂相应化学品安全标签,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栓挂相应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9日,新北区西夏墅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简易仓库内,遂将该线索移交新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月30日,新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现场核查,该公司将100桶1,2-二氯丙烷(总计约25吨)存放在一处简易仓库内,仓库内无任何安全措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条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2-二氯丙烷序号为522,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且未安排专人管理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香料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24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涉及的烷基化反应属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涉及烷基化工艺作业的4个班组中,仅有何某某等9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烷基化工艺作业)。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调取相关等证据材料后,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无证人员停止烷基化工艺作业。经核查,该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烷基化工艺作业)的朱某某等4名外操(现场巡检)员工从事烷基化工艺作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业提醒】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的调查取证不同于无证电焊作业要现场查获,关键在于对从事烷基化反应岗位作业人员的认定,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安评报告等证据材料,结合烷基化工艺危险特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从而确定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人员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2日,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在对泰安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聂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此行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86裁量档次3的规定,对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10万!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16日,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关于“广州市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信件反映的线索,广州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迅速赶到当事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制冷剂R600a(危险化学品异丁烷)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法定流程批准后,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企业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该企业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1461元,并处10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线索交办函,对相关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南某有限公司购进浓度98%硝酸20000公斤。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级硝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浓度65%—68%(±2)的工业级硝酸5500公斤。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总货值金额14874元。当事人已停止生产该产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浓度为65%—68%(±2)工业级硝酸5500kg、罚款人民币14874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邮政管理局查处杭州驿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23日,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对杭州驿峰物流有限公司揽收电商平台某网店寄递的快件(内含禁寄物品,标识含硫酸成分)开展调查。
【处罚结果】
经查,该公司在揽收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导致禁寄物品寄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和快递员均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